在浮游選礦進程中,為有用地選分有用礦物與脈石礦物,或分離各類不同的有用礦物,常需添加某些藥劑,以改動礦物外表的物理化學性質及介質的性質,這些藥劑統稱浮選藥劑。 浮選藥劑用處可分為五類:捕收劑、起泡劑、活化劑、抑制劑、調整劑。
浮選藥劑是調理礦物可浮性的重要要素。用量不夠,達不到調理的目的,礦物難以分選;用量過度也會旨起反作用,不光降低精礦質量,失去選擇性,并且形成浪費。現實上,浮選中只需參加少量捕收劑就能夠使礦物外表構成疏水性薄膜,同樣抑制、活分某一礦物的藥劑用量也是很少的,因而在實踐運用中應特殊強調“適量”和“選擇性”。
由于不同的礦石性質不同,藥劑用量的大小領域也有所變化。即便屬于同一類型的礦石,也因礦床構成的詳細要求有差異、有用礦物及脈石含量的不同,藥劑用量也不盡相同,大致的領域是:捕收劑用量為20-1500克/噸。普通來說,黃藥類捕收劑用量較少,大約是每噸礦用幾十克到一百克以上,脂肪酸類捕收劑用量較大,大約是每噸礦用幾百克到一千克以上;起泡劑用量為20-2000克/噸;活分劑用量為200-1000克/噸;抑制劑用量為100-200克/噸;介質調節劑為500-3000克/噸。分選詳細礦石時,應按照度驗后果選取較窄的用量領域。實踐運用時,只需礦石物質成分堅持不變,就不應不約束改動藥劑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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